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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遗嘱打印时见证人并未在场见证,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2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的上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遗嘱系李某根据陈某9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为打印,打印后再次与陈某9确认遗嘱内容,2020年2月23日见证人尤某、杜某参与案涉遗嘱见证并同步录音录像,涉案遗嘱整个过程真实、完整,该遗嘱真实有效。
陈某辩称,李某所持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份额归李某所有;2、陈某协助李某办理对某某市某某区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3、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陈某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与陈某9共同居住生活,陈某系陈某9之子。陈某9名下有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房屋一套。2020年1月24日陈某9因脓毒血症在某某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3月3日陈某9因病去世。庭审中,李某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我陈某9的前妻郭玉海于2000年1月1日去世,夫妻共有房屋一间,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建筑面积104.01平方米。我前妻去世后,我与李某(公民身份号码)共同生活,我与李某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李某尽心照顾我的生活起居,现特立遗嘱一份,我去世后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作为遗产由李某继承,特此遗嘱为证。时间为2020年2月6日。李某称该遗嘱系陈某9授意李某打印,李某于2020年2月6日在医院附近的打印部打印,打印时李某与打印部的工作人员在场。2020年2月6日,李某将打印好的遗嘱带入病房,向陈某9询问是否自愿将某某儿童艺术剧院分给其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属于陈某9的75%的份额赠送给李某,陈某9点头并在遗嘱上签字。2020年2月23日,遗嘱见证人尤某、杜某在李某的带领下来到陈某9病房,见证人尤某向陈某9宣读了遗嘱后,两位见证人询问陈某9是否愿意将某某市某某区赠送给李某,陈某9点头,见证人尤某、杜某在遗嘱上签字捺印。另查,2020年3月8日,李某向陈某发送微信,称“但房子的事,还是尽快吧,那天,你给我哥说了“50万”这个数字,我后来加了10万,还是那句话,你给我60万,我搬走。之前,我和你爸找房地产的人估过,这套房子现在价值130多万,你爸遗赠给我他名下所有的房产份额,也就是全部房产的75%,而你名下,只拥有全部房产的25%,所以说,60万元,依然是我解决此事的最大诚意和底线。”陈某回复李某“行,我会给你回复”。后因李某、陈某未协商一致,李某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本条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一致。但本案中,遗嘱系2020年2月6日打印,两位见证人并未在场,陈某9在遗嘱上签字时两位见证人亦不在场,两位见证人在2020年2月23日才在遗嘱上签字,故该遗嘱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效,李某依据遗嘱要求确认其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陈某协助李某办理该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李某自行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涉案打印遗嘱系李某于2020年2月6日打印,而李某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显示两名见证人杜某、尤某均系2020年2月23日进行见证并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故遗嘱打印时见证人并未在场见证,故原审判决因涉案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认定该遗嘱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某上诉认为该遗嘱系陈某9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于法相悖,其所述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4160元(李某已预交),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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