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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法根据被继承人患有颅内疾病推断被继承人行为能力存在瑕疵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周某。
被告:王某1。
被告:刘某。
被告:王某3。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1、刘某、王某3遗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X号院X栋X单元1403号之房屋由原告周某继承,王某1、刘某、王某3配合原告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4与第一任丈夫宋某于1949年结婚,宋某1957年6月4日去世。王某4与宋某共同生育女儿王某1、女儿王某5。王某5一直未育,并于2000年3月15日去世。王某4与第二任丈夫刘某2于1959年结婚,共同生育年女儿王某3、儿子刘某3。刘某3于2014年6月23日去世,刘某是刘某3的唯一子女。王某4与刘某2于1989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某4与第三任丈夫刘某4于1991年12月结婚。刘某5系刘某4之子,出生于1957年,在刘某4与王某4结婚时已经成年,故王某4与刘某5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也不存在相互继承关系,且刘某5已经书面放弃对本案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刘某42002年6月28日去世。王某3是原告周某的母亲。2008年7月7日王某4依据当时的公租房转购房改政策,从某某机关服务中心买下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X号院X楼501室房屋的产权。2013年,该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旧房拆迁改造。2018年9月18日,王某4与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回购住房协议》。依照该协议,王某4获得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X号院X栋X单元1403号房屋的所有权。2018年11月22日,王某4自己书写一份遗嘱,并由两位见证人在现场见证。遗嘱内容为:王某4百年之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X号院X栋X单元1403号房屋由周某继承。2021年9月1日,王某4去世。原告认为,王某4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且有两位见证人佐证其真实性,故其合法有效。
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4一直是我照顾,弟弟也照顾过,王某3每4年来探亲一次,每次都要让王某4写遗嘱,王某4都不写,原告提交的遗嘱不是王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4订立遗嘱时已经90岁,脑子已经乱了。王某3有虐待王某4的行为,有使用药物控制王某4精神的可能性。订立遗嘱时没有完整的录像,所以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现在见证人要证明自己和王某4老人是有委托关系的。律师是职务行为,如果没有委托关系,就是不合法的。如果是受其他人的委托去的,就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从立遗嘱时的视频看,视频中只显示有老人抄写的过程,没有老人完整书写遗嘱的视频,视频不能证明是老人完整书写遗嘱。三、从视频看,老人书写的第一张是A4纸,但是提供给法院的遗嘱不是A4纸,而是信签纸。四、订立遗嘱时没有三甲医院出具的王某4精神正常的证明,是不严谨的。
被告王某3辩称,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婚姻状况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信、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户口簿,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自书遗嘱及律师见证书、视频、照片,证明王某4订立遗嘱,内容为涉案房产由周某继承。被告刘某、王某1不认可该份遗嘱,意见同答辩意见;被告王某3认可遗嘱的真实性。2.证人证言,证明订立遗嘱的过程。被告刘某、王某1认为见证遗嘱的程序存在瑕疵,不应当认定遗嘱有效;被告王某3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录音光盘,证明王某3曾虐待王某4、王某4行为能力存在问题、王某3曾说谎、王某3有暴力倾向。原告认为录音存在编辑的痕迹,认为录音不能证明王某4的行为能力有问题;王某3对录音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2.证人书面证言,证明王某3虐待王某4。原告及被告王某3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3.住院病案,证明王某4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原告及被告王某3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该病案无法证明王某4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身份关系。被继承人王某4与宋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王某1、王某5。宋某于1957年6月4日死亡,王某5于2000年3月15日死亡,王某5未婚无子女。宋某死亡后,王某4与刘某2登记结婚,二人生育子女王某3、刘某3。刘某3于2014年6月26日死亡,死亡时未离婚状态,刘某系刘某3之女。周某系王某3之子。王某4与刘某2离婚后,又与刘某4于199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4与前妻育有一子刘某5。刘某4于2002年6月28日因病死亡。王某4于2021年9月1日死亡。
2.遗产。2018年9月18日,王某4(被拆迁人、乙方)与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X号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购新建住房协议》(编号:489),关于涉案房屋约定:“乙方自愿选择回购甲方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X号院内建设的新住宅X号楼(施工楼号)X单元X层X号贰居室,建筑面积74.68平方米。超出乙方原有面积34.83平方米(回购新房的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中核定的面积计算,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乙方回购新房建筑面积超出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按某某市政府和某某市发改委批准的经济适用房价4750元/建筑平方米结算。回购新房应缴纳房款人民币118750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拆迁补助费等其他事项。同日,某公司(拆迁人、甲方)与王某4(被拆迁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因购买新建住房增加面积超出政策规定25平方米以上9.83平方米,自愿按12000元/平方米购买(附被拆迁人自愿申请)。乙方购买房款人民币117960元。乙方购买的这部分新房产权为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该房屋尚未登记在王某4名下。
3.遗嘱。2018年11月22日,王某4订立自书遗嘱:“立遗嘱人:王某4。遗嘱内容:2018年9月18日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回购住房协议》依照上述协议书我购买了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b型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之后该房屋门牌号正式确定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大街X号X栋X单元1403室(面积74.68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证尚未下发。我考虑到年事已高,在我百年后,该房屋由外孙周某继承(身份证号XXX)其他不得干涉。本遗嘱一式三份由本人、女儿王某3、见证人杨某各收执一份。立遗嘱人王某42018.11.22”,见证人杨某、高某亦在遗嘱下方签名字日期。诉讼中,刘某5本人向本院发表意见,就本案所涉房屋不主张继承的权利。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争议焦点为2018年11月22日王某4订立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订立遗嘱时的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关于王某1、刘某提出的异议:1.订立遗嘱时并未全程录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对自书遗嘱的形式做具体规定,并无任何法律规范要求自然人订立自书遗嘱时应当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在遗嘱认定过程中仅起到佐证遗嘱真实性及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作用。本次诉讼中原告除遗嘱外,提交了订立遗嘱时的录像、照片证明该遗嘱为王某4本人书写,见证人亦出庭对该事实加以证明。虽然订立该遗嘱时并未全程录像,但有书写遗嘱部分内容的录像、摁手印的照片,录像中有王某4书写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遗嘱的影像。足以认定该份遗嘱为王某4本人书写。除书写遗嘱的过程外,原告方提交的录像中亦有见证人与王某4交谈的过程,录像中王某4陈述了其立遗嘱确定案涉房屋由周某继承的理由。王某1、刘某认为王某4在视频中所述的家庭财产分配并非事实,但无论王某4对家庭财产分配的想法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兼顾子女利益,王某4主张案涉房屋由周某继承的意思是明晰的。
2.王某4的行为能力王某1、刘某认为王某4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理由为:1.王某4年事已高;2.王某4被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高血压病3级;3.王某3可能通过药物控制王某4的精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高龄老人即应被视为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指的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本院无法根据王某4患有颅内疾病的情况推断王某4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原告提交的订立遗嘱时的视频中,王某4能够正常表达和交流,神态未见异常。王某1、刘某主张王某4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王某1所述的王某3使用药物控制王某4的精神,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
3.见证人是否与王某4签订委托代理手续。自书遗嘱形式是否合法应当以继承法律规范为依据进行审查,该见证过程是否符合律师行业规范的要求、是否曾订立委托合同,并不影响对该遗嘱效力的认定。刘某曾在诉讼中提及的见证人签字的问题,因该事项并非认定自书遗嘱效力的因素,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王某4于2018年11月22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所涉遗产应按照遗嘱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4与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回购住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关于“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某市某某区(原某某区)某某大街xxx号院内建设的新住宅xxx号楼xxx单元xxx层xxx号贰居室”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周某继承承担;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42.40元,由周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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