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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魏某1。
被告:魏某2。
被告:魏某3。
被告:魏某4。
原告魏某1与被告魏某2、魏某3、魏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按被继承人魏某5的遗嘱继承本市某某村80号702室房屋(以下简称某某村房屋),由原告继承27%产权份额,被告魏某2继承28%产权份额,被告魏某3继承30%产权份额,被告魏某4继承15%产权份额。事实与理由:魏某利与沈某花系夫妻,两人生育原、被告及魏某5等五子女。魏某利于1981年7月12日报死亡,沈某花于1992年6月3日报死亡。魏某5于2012年1月16日死亡,其未婚无子女。某某村房屋产权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于魏某5名下。魏某5于2012年1月5日留有自书遗嘱一份,某某村房屋由原告继承27%产权份额,被告魏某2继承28%产权份额,被告魏某3继承30%产权份额,被告魏某4继承15%产权份额。
被告魏某2、魏某4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家庭关系、遗产范围、遗嘱均属实。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魏某3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某利与沈某花系夫妻,两人生育原告魏某1、被告魏某2、被告魏某3、被告魏某4及魏某5等五子女。魏某利于1981年7月12日报死亡,沈某花于1992年6月3日报死亡。魏某5于2012年1月16日死亡,其未婚无子女。某某村房屋产权于2011年12月13日登记于魏某5名下。魏某5于2012年1月5日留有自书遗嘱一份,某某村房屋由原告继承27%产权份额,被告魏某2继承28%产权份额,被告魏某3继承30%产权份额,被告魏某4继承15%产权份额。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遗嘱、调查联系函、户籍证明、死亡殡葬证、户口簿、户籍事项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某某村房屋系属魏某5个人财产。魏某5于2012年1月5日所立自书遗嘱,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且到庭当事人均认可该份遗嘱,故本院确认该遗嘱有效。按该遗嘱,某某村房屋应由原告继承27%产权份额,被告魏某2继承28%产权份额,被告魏某3继承30%产权份额,被告魏某4继承15%产权份额。被告魏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魏某5名下本市某某村80号702室房屋产权由原告魏某1继承27%产权份额,被告魏某2继承28%产权份额,被告魏某3继承30%产权份额,被告魏某4继承15%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由原告魏某1负担人民币6,588元,由被告魏某2负担人民币6,832元,由被告魏某3负担人民币7,320元,由被告魏某4负担人民币3,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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