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遗赠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赠案例
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公证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法院对该遗嘱效力予以确认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张某1。
被告:孟某。
被告:张某2。
被告:张某3。
被告:张某4。
被告:张某5。
原告张某1与被告孟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坐落于某某市XXX号房屋中的50%份额全部归原告个人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6与孟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子女四人,长子张某3、次子张某2、长女张某4、次女张某5。原告张某1系张某2之子。张某6与孟某于婚内共同购买某某市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1年5月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1月17日张某6在某某市方正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为:在他去世后自愿将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某某市XXX号房产遗留给原告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张某6于2019年10月5日去世,现继承开始,原告认为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内容,某某市XXX号房屋中的属于张某6的财产份额应当归原告一人所有。但原、被告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孟某、张某2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3辩称,不同意的原告诉讼请求,需要看完公证录像后再决定,因被继承人并不知道如何设立公证。原告应说明一下当时是怎么带着被继承人去设立公证的。
张某4辩称,不同意的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拆迁而来,时间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左右,拆迁安置了涉案房屋,子女均是被安置的人,且当时我们的户口在涉案房屋,因此才可以分得三居室,需要看完公证录像后再决定。被继承人没有文化,并不知道如何设立公证,原告说明一下当时是怎么带着被继承人去设立公证。
张某5辩称,不同意的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拆迁而来,时间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左右,拆迁安置了该房屋,子女均是被安置的人,且当时我们的户口在拆迁房屋,因此才可以分得三居室,需要看完公证录像后再决定。被继承人没有文化,并不知道如何设立公证,原告应说明一下当时是怎么带着被继承人去设立公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火化证明、某某派出所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2017某某号公证书、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摘抄表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继承人张某6与被告孟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张某3、张某2、张某4、张某5。原告张某1系张某2之子。
涉案房屋原系张某6承租的房管所直管公房,2000年1月14日张某6向某某路房管所申请购买该房屋,购房时折算了张某6和孟某二人工龄。该房屋于2001年5月15日登记在张某6名下,登记建筑面积65平方米。2017年1月17日张某6在某某市方正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为: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我自愿立遗嘱如下:登记在张某6名下位于某某市XXX号的房产归我和妻子孟某共有,我将该房产,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我的孙子张某1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无权干涉。张某6于2019年10月5日死亡。张某1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继承。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涉案房屋原系张某6承租的房管所直管公房,后张某6申请购房,购买时折算了孟某与张某6夫妻双方工龄,于2001年5月15日登记在张某6名下,现无证据证明该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故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张某6。鉴于该房屋系张某6与孟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折算了夫妻双方工龄,故应属于张某6与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某6死亡后,该房屋一半份额属于孟某的个人财产,一半份额属于张某6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审理中,张某1提交了遗嘱公证书,本院调取了公证卷宗,现未有证据证明该公证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故本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现无证据证明张某6对涉案房屋的继承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按照张某6所留公证遗嘱进行继承。按照该公证遗嘱张某6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应由张某1继承。因张某1系张某6之孙,故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张某1在张某6死亡后两个月内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要求继承,故其已表示接受遗赠。至此,张某6对涉案房屋所有享有的一半份额应由张某1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市XXX号房屋中属于张某6遗产的部分(该房屋50%份额)由张某1继承;继承后该房屋归张某1与孟某共有,各占50%的份额。
二、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张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
上一篇:遗赠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下一篇:遗赠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