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遗嘱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遗嘱继承案例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某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某4。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
原审第三人: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文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文某2、文某3、文某4、李某1、李某2、原审第三人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6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某1申请再审称,(一)梁某菊生前所立两份《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作为裁判依据;对张某皋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处理。两审法院违反证据采信原则,认定事实错误。1.2014年6月16日遗嘱是梁某菊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2.原审认定被继承人梁某菊2013年6月30日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是错误的,该遗嘱不能确定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14年6月16日的遗嘱有录像及见证人,本案应当以2014年最后立的遗嘱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该遗嘱应为有效遗嘱。3.文某1等不知道2013年6月30日遗嘱的代书人喻某中和见证人王某是何人,更不知道他们与张某1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两位见证人未出庭作证。4.梁某菊无权擅自处分张某皋的遗产,其于2013年6月30日为张某1所立的遗嘱是无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先亡于梁某菊的张某皋无遗嘱的情形下,拆迁补偿款的另一半数额应当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处理。5.2014年6月16日遗嘱无见证人签名捺印,只是遗嘱的瑕疵、缺陷,决不是遗嘱无效。梁某菊立遗嘱时,拆迁办有人在现场,她不懂法,不晓得应当请拆迁办作见证人签字画押。在现场的人后来提交《情况说明》,证明梁某菊写给文某1的遗嘱是真实的,但一审法院违反证据采信原则,不予采信。6.梁某菊于2014年6月16日为文某1所立的遗嘱,不仅是最后一份遗嘱,而且是内容最完整、最全面的遗嘱。虽然形式上没有见证人,但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嘱应该合法有效。7.文某1二审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即证人叶某和文家提的《证人证言》,两证人均是2014年6月16日遗嘱的现场见证人,但二审法院也不予认证和采信据,违反民事证据采信原则。(二)拆迁补偿款中的12万元救济款,依照法律规定和某市拆迁还建(补偿)政策规定,在遗产继承时,4位残疾、重症患者应依法得到关怀。一、二审非法排斥了他们的继承权。(三)一、二审法院运用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违法剥夺了文某1等人的继承权。1.一审法院认定文某1提交的遗嘱“并没有对本案诉争房屋份额作出任何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恰恰是法定继承最好的诠释。对该遗产拆迁补偿款900253.37元按法定继承人等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2.本案诉争房屋拆迁补偿款,已经采用非诉讼方式,依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完成了分割处理,各方均已签名摁了指印,并于2020年4月10日产生了法律效力。张某1在2020年8月19日提起遗产继承纠纷,推翻梁某菊给文某1的遗嘱,意图非法剥夺其他当事人的继承权,独吞拆迁补偿款。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被继承人梁某菊在2013年6月30日设立遗嘱时,有喻某中、王某两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喻某中)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有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被继承人梁某菊于2014年6月16日所立遗嘱为打印遗嘱,但该遗嘱仅有梁某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有效要件,故该遗嘱中“三、以前关于本人对本人财产所立任何字据或所说的,全部作废,以本遗嘱为准。”的表述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涉财产应按照2013年6月30日被继承人梁某菊所立遗嘱进行继承,据此,原审认定被继承人梁某菊所有的位于某省某市江岸区××号房屋产权份额相应拆迁权益的50%由张某1继承,并无不当。文某1主张被继承人梁某菊于2013年6月30日所立遗嘱无效,于2014年6月16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等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文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某1的再审申请。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