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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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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有无物分割造成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佀某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侣某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侣某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佀某荣。

再审申请人佀某音、佀某乐因与被申请人侣某军、佀某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佀某音、佀某乐申请再审称,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案涉房产被拍卖或变卖后的分割比例错误。理由如下:(1)根据申请人在某某号案件中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案涉房产系郑某英于1958年8月6日通过划拨取得,而侣某军与郑某英于1967年元月结婚,因此案涉房产属于郑某英个人婚前财产。(2)申请人已通过受赠方式获得案涉房产的部分产权,案涉房产不能全部作为郑某英遗产进行分割。案涉房产后侧的两处宅院,系申请人在结婚时按照当地习俗分家所得财产(婚房),多年来一直由申请人独门独院居住使用,水电等费用亦由申请人分户独立缴纳。对于申请人已通过分家析产获得部分产权的事实,申请人可提供媒人和街坊邻居的证言予以证明,另根据某某号民事案件中侣某军的询问笔录、郑某英的答辩状,可证明侣某军、郑某英均认可案涉房屋部分产权已按照农村风俗在申请人结婚时赠与给了申请人。(3)侣某军某某号号案件中的问询笔录是案后发现的新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及证明力大小,以及当地风俗人情,综合认定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而不能仅以产权证书来确认实际所有权人。综上,原审认定案涉房产是侣某军、郑某英夫妻共同财产缺乏证据证明,属事实认定错误。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侣某军与郑某英自20多年前就分居生活,且存在婚外情,不仅没有尽过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还对郑某英多次使用家庭暴力,导致郑某英身体留下各种后遗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侣某军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另郑某英生前一直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是郑某英的主要抚养人,申请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原审对以上影响分割比例的事项均未做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因婚后分家得到案涉房产部分产权后,一直使用居住至今,期间多次进行修缮、翻新、装饰装修,且屋内皆为申请人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分割行为会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居住,必然产生搬迁成本,且修缮翻新产生的支出亦无法得到相应补偿,该分割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赔偿。原审法院对于赔偿事项未作处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据此申请再审。
侣某军、佀某荣未提交书面意见。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侣某军与佀某荣、佀某音、佀某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被继承人郑某英名下坐落于某某县某某社区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由侣某军、佀某音、佀某乐、佀某荣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二、驳回侣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佀某音、佀某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某某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均已生效。其次,侣某军、佀某荣基于上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份额,提起本案共有物分割纠纷之诉,一审、二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拍卖或变卖案涉房产,拍卖或变卖取得的价款在扣除相应费用后按照侣某军八分之五,佀某荣、佀某音、佀某乐各八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再次,佀某音、佀某乐所提案涉房产系郑某英个人婚前财产、其已通过受赠方式获得案涉房产的部分产权以及侣某军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申请事由,均属于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一审民事判决对此已经作出处理,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最后,佀某音、佀某乐在原审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分割行为导致共有物的价值或功能降低,给其造成了损害,其要求赔偿无事实依据。综上,原审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佀某音、佀某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佀某音、佀某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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