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中注明公证后生效但未进行过公证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章某3
原告:章某1
法定代理人:章某3
被告:章某2
原告章某3、章某1与被告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3、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某某市房屋由两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章5与金某系夫妻。章5于2001年4月10日去世,金某于1998年9月1日去世,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原告章某3、章某1及被告章某2。章5名下有一套房屋。章5配偶金某早于章5去世,其父亲章6于1954年病故,其母亲余某于1977年去世,故该房屋应由原、被告三人依法继承。被告曾表明其愿意放弃继承。但是不动产登记处因章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拒绝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章某2辩称,同意遵照父亲的遗嘱,但是原告章某3要等章某1百年以后才能继承本案房产;监护和继承是两回事,章某3监护章某1是应该的,我不用放弃继承,也从未写过放弃的书面材料。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户表、临时工转正登记表、户口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声明、遗嘱、承诺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章5与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原告章某3、章某1及被告章某2。章5于2001年4月10日去世,金某于1998年9月1日去世。章5的父亲章6于1954年病故,母亲余某于1977年去世。
坐落于某某市的房产于1998年12月21日登记至章5名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1.44平方米。该房屋一直由章5及章某3、章某1等人居住使用。审理中,两原告陈述,章5去世后,2011年章某3之子章4结婚,帮章某1申请了廉租房,章某1自2011年底起居住于某某市,涉案房屋仍由章某3和章4一家居住。章某3及其子章4每两三天会送菜给章某1,章某1有事也会打电话给章4。
另查明,2020年10月28日本院出具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章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章某3为章某1的监护人。
审理中,两原告提供声明两份,其中落款时间为2002年4月1日的声明内容为:兹关于父亲(章5)名下老宅[房产所有权证当时优惠价实为14354.60元。由于弟(章某1)痴呆,随老大章某3生活,以后也有(由)老大负责照料扶养,所以本人愿意放弃该房所有的继承份额,由老大章某3所拥有。被告章某2称该声明并非其本人书写。
另一份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的《房产继承权放弃声明》载明:现有父亲章5名下房产一套。父亲于2001年4月10日病逝。生前育有子女三人:章某3(大哥)章某2(本人)章某1(弟弟),由于章某1智障,自父亲故世至今一直有(由)章某3(大哥)扶养、照顾、监护。所以本人承诺:放弃该房屋一切所有权的继承份额,包括放弃章某1百年后由其继承的房产所有权的继承份额。本人承诺:全部房屋产权由章某3(大哥)所继承。被告章某2在落款处签字,章某2之女在见证人处签字。被告章某2称该声明系章某拿到其家中给章某2签字的,上面的内容是章某3书写,字是章某2本人所签。
审理中,被告章某2提交落款署名为章5的遗嘱一份,内容为:待我百年之后,现住的房产权由儿子章某1继承长子章某3、女章某2谁日后做章某1的监护人,负责其一辈子的生活,谁便享有我现住房的福利房的购买权(同享受该房的继承权),章某1要能一辈子的终身居住权,否则上述承诺不予兑现此遗嘱待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立于2001年3月20日立据人:章5。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遗嘱未经公证,并未生效。两原告认为,即使该遗嘱是真实的,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谁负责照顾章某1,谁享有房屋继承权,现章某1一直由章某3照顾,故该房屋应由章某1、章某3继承。
本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章超群虽然立有遗嘱,但该遗嘱中注明待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该遗嘱并未进行过公证,故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涉及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本案中二原告提供了两份声明,被告对2002年4月1日的声明有异议,但对5月15日的《房产继承权放弃声明》认可系本人所签。虽然主文内容系原告章某3书写,但章某2本人签字予以确认,即章某2以书面形式向章某3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某某市房屋的继承权。当时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该声明系章某2自愿签署,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相关情形,故根据该声明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章某2已经放弃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尚未分割以前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的是继承权而不是抛弃所有权。因章某2放弃继承,故章5的遗产应当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章某3、章某1依法继承。因二原告不要求本院分割涉案房屋,故本院认定该房屋由二原告共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市某某区不动产(建筑面积81.44平方米)由原告章某3、章某1共同继承。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
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
上一篇: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的债务
下一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存生活的用益物权,有强烈的成员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