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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与房产证证载不一致又无法提供合法材料,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罗某能
被告:黄某崧
被告:罗某儿
被告:罗某平
原告罗某能诉被告黄某崧、罗某儿、罗某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罗某永所有的位于某某地宅基地使用权及上盖房屋由原告罗某能继承;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罗某永与母亲黄某崧是夫妻关系,育有两女一子,分别是被告罗某儿、罗某平及原告罗某能。2003年9月20日,罗某永在家中病故,留有位于某某地房屋一套。罗某永生前曾口头表明上述房屋所有权及用地使用权由原告继承,各被告对此均知情。但罗某永去世后,原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请求各被告予以配合时,却遭到各被告的无理拒绝。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决位于某某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
被告黄某崧、罗某儿、罗某平的答辩意见如下: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被告放弃对涉案地块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单独继承。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某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家庭亲属关系证明某某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证据材料。被告黄某崧、罗某儿、罗某平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由本院综合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继承人罗某永与被告黄某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被告罗某儿、罗某平及原告罗某能。2003年9月25日,罗某永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9年10月17日,罗某能持某某县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证据向本院起诉,要求继承罗某永的房屋和土地。2010年,罗某能将上述房屋拆除并重建三层混凝土结构房屋,但未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11月21日,某某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罗某永所有位于某某区***的土地一块,于1986年8月27日办理了某某县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但至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
诉讼中,本院就涉案地块能否办理继承过户向某某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发函调查,该局函复:鉴于某某区已经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果地上建筑物已经改建、加建、扩建,建筑物现状与房产证证载不一致的,在无法提供合法报建、验收等材料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只能办理纯土地的转移登记。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罗某永死亡时开始,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原告罗某能、被告黄某崧、罗某儿、罗某平。原告主张继承罗某永的坐落于某某区***的土地使用权,其他继承人即本案三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继承上述土地的上盖房屋,但因其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拆除重建,建筑物现状与房产证证载不一致,又无法提供合法报建、验收等材料,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罗某永所有的位于某某地的土地使用权由罗某能继承;
二、驳回罗某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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