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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对房产进行分割时,要考虑房屋的居住事实和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张某1
原告:张某2
原告:张某3
原告:张某4
被告:曹某某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与被告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原告要求依法继承张某某与张某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房产),被告将房屋腾出;2.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某(身份证:211XXXXXX)与前妻张某(身份证211XXXXX)有子女四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1997年5月20日,张某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一住宅,此房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并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告母亲张某于2000年2月5日病故,原告父亲张某某于2021年06月13日病故,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留有上述房产。2002年至2021年被继承人张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被继承人张某某过世后被告一直居住占有上述房屋。原告四人对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但被告一直将房屋占为己有,现被告拒不交出该房屋的房产证,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四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继承张某某与张某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房产),被告将房屋腾出;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明确诉讼请求为:案涉房屋为张某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四原告要求继承张某一半房屋产权,继承张某某一半房屋产权及张某某所继承的张某的一半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
曹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死者张某某生前没生病的时候写了一份遗言,张某某有两套房子,一套给了张某1,卖了十多万,案涉房产张某某生前有遗言,说案涉房产有我居住权,也有我份额,我现在身体不好,年岁已高,我要求在该房住到终老,我住到终老之后,让我儿子郭忠把房产证交给张某3,我没有占房产的意思。
【一审认定与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有四名子女,长女张某1、长子张某2、次女张某3,次子张某4,即本案四原告。张某于2000年2月5日去世,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01年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6月13日张某某去世。张某某留有遗产为一栋房产,房屋坐落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小区,建筑面积97.30平方米,登记时间为1997年5月20日,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某。
另查明,张某某生前于2017年5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文书,部分内容为:我找的后老伴曹某某,生活照顾我,十几年,也不容易了所以楼钱给她二万元。我如果(年岁大)病故或意外死亡,死后由大威或曹某某处理善后事宜,死后花我的丧葬费或补发的工资,剩下的丧葬费、补的工资都给曹某某,维持她的晚年生活。
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和被告曹某某为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某某去世后留有遗产为坐落买卖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小区,建筑面积97.30平方米。该套房产作为遗产依法应由原、被告5人继承。
关于遗产份额如何分配问题。案涉房屋为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前妻张某的共同财产,张某于2000年2月5日去世后,该房产的1/2为张某的遗产,由于张某生前未立遗嘱,因此该部分遗产由张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5人平均继承,份额为案涉房屋的1/10,即10%。张某某于2021年6月13日去世,则其遗产范围为案涉房屋的3/5,由于张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因此该部分遗产由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和被告曹某某5人平均继承,份额为案涉房屋的3/25,即12%。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鉴于被告曹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某夫妻共同生活近二十年,被告曹某某对被继承人张某某在生活上给予扶养和照顾,在案涉房屋居住时间较长,且被告曹某某现年事已高,为避免被告曹某某搬迁困难,便利日常起居,在遗产分割时应予适当照顾,故本院酌定案涉房产由被告曹某某继承24%,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各继承19%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小区(建筑面积97.30平方米)由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被告曹某某按19%、19%、19%、19%、24%的比例继承;
驳回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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