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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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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中,确认受遗赠人身份的前提为协议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甲
被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被告:王某戊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王某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952)的孙侄女,因被继承人终身未婚,无子女,且其父母和唯一的兄长(即被告陈某某的配偶,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四人的父亲)均先于其亡故,被继承人考虑到其生养死葬等问题,遂于2010年10月27日在被告王某丁等人的见证下,与一直以来尽心照料其的原告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照料被继承人的晚年生活和身后事宜,而被继承人的财产则在其去世后全部赠与原告。后被继承人在原房屋上进行了加盖,故于2018年8月20日再次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书》,将加盖部分纳入了遗赠财产范围,其他约定未作变更。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悉心照料被继承人,2018年11月5日被继承人逝世,原告全程负责了安葬等事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王某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952)遗产的受遗赠人。
被告陈某某、王某丁、王某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已于2018年11月5日去世。原告提交了2010年10月27日及2018年8月20日其与王某已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但该两份遗赠抚养协议书中王某已的签名笔迹明显不同,其中2018年8月20日协议书中王某已的捺印处还有一个叉号。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出庭,大部分证人表示未见过遗赠抚养协议,证人柯某军表示见过遗赠抚养协议,但对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的表述与上述遗赠抚养协议载明内容不一致。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其在未确认该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并对王某已的遗产范围进行确认的前提下,直接要求确认原告为王某已遗产的受遗赠人存在诉讼风险,但原告表示坚持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火化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有关组织等扶养人签订的协议,即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归扶养人所有。遗赠抚养协议亦是合同,体现了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已已去世,原告提交了两份其与王某已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要求确认其为王某已遗产的受遗赠人,但原告提交的两份协议王某已签名明显不同,且其中最后签订的协议王某已的名字捺印处还有一个叉号。原告诉请其为王某已遗产受遗赠人的前提是该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在未对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的前提下直接要求确认其为王某已遗产的受遗赠人,于法无据。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已向原告予以释明,但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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