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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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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转赠给其他继承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钟某兰
被告:钟某广
被告:钟某江
被告:钟某清
被告:钟某顺

原告钟某兰与被告钟某广、钟某江、钟某清、钟某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钟某安名下位于某某区某某镇大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由钟某兰继承,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归钟某兰所有;由钟某广、钟某江、钟某清、钟某顺协助钟某兰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登记过户手续。2、案件受理费由钟某兰承担。事实和理由:贺某蓉(2010年去世)与钟某安(2015年去世)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钟某广、钟某江、钟某清、钟某顺、钟某兰。钟某安名下有位于某某区某某镇大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2011年4月11日,父亲钟某安到某某区××镇××街××号城厢法律服务所,由该所工作人员在场见证,钟某安立下遗嘱,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某,遗嘱内容:“在我去世后,凡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均由钟某江、钟某兰两人继承,各继承50%的份额,其他子女不得继承”。2015年2月,钟某安去世,按照其遗嘱,对钟某安名下的位于某某区某某镇大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由钟某江、钟某兰两人各继承50%的份额。现钟某江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并提出将其应继承的50%份额归钟某兰所有,故钟某安名下的位于某某区某某镇大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由钟某兰一人继承;由钟某广、钟某江、钟某清、钟某顺协助钟某兰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登记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
钟某江辩称,同意钟某兰继承案涉房屋,并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
钟某顺辩称,不同意钟某兰的诉请。父母对钟某顺不好,偏心钟某兰。父亲钟某安名下的安置房应该全部由钟某顺一人继承。
钟某广、钟某清未答辩。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钟某安与贺某蓉共育有五个子女,即钟某广、钟某江、钟某清、钟某顺、钟某兰。钟某安的配偶贺某蓉已于2010年去世。钟某安的父母早于其去世。
2011年4月11日,钟某安委托某某市某某区城厢法律服务所代某遗嘱:钟某安去世后,凡属于钟某安的个人财产,均由钟某江、钟某兰两人继承,各继承50%的份额,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某某市某某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指定法律工作者陈某代某,立遗嘱人钟某安、代某人陈家某、见证人孙某华在遗嘱上签名捺印,证明单位某某市某某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遗嘱上签章,落款日期均为2011年4月11日。某某市某某区城厢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并附谈话记录一份。
2015年2月,钟某安去世。

另查明,2006年9月26日,钟某安与某某区大同街道办事处签署了《住房安置协议书》,载明钟某安1人享有安置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2.83㎡,地址位于大同××路××号××栋××单元××楼××号。2024年3月15日,某某市某某区大同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安置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兹有我街道原红光社区8组村民钟某安,现安置于同湾春晓大同××路××号××栋××单元××楼××号,安置建筑面积52.83平方米,该小区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分户相关工作,此户只安置钟某安1人。”

庭审中,钟某江陈述,钟某兰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是钟某江自己所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继承案涉房屋份额,将其份额赠与钟某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见证书、谈话记录、遗嘱、已安置情况说明、住房安置协议书、放弃继承声明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自愿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其他人不得干涉。本案中,钟某安委托某某市某某区城厢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陈某代某遗嘱,并有另一位见证人孙某华共同见证,其也有谈话记录佐证,故钟某安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钟某安去世后,对其名下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钟某江和钟某兰二人继承。钟某江放弃继承,并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转赠给钟某兰。且某某市某某区大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已安置情况说明》载明,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分户相关工作。综上,对钟某兰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钟某安名下位于某某区大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继承人钟某广、钟某江、钟某清、钟某顺协助钟某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及过户手续。庭审中,钟某兰表示,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钟某兰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钟某安名下位于某某区大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由原告钟某兰继承,被告钟某广、钟某江、钟某清、钟某顺须协助原告钟某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及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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