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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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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中只有自己的陈述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效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畅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畅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对张某虎名下“某某区某某山西区82、83号某某山职工集资建房2单元15层4号”房屋价格进行鉴定并进行分割。(暂预估金额69.6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曾用名张某乙,系被继承人张某虎(曾用名张某甲),与刘某华于****年**月**日所生婚生女。后张某虎与原告母亲刘某华离婚,原告张某乙更名为刘某,张某甲更名为张某虎。后张某虎与她人结婚生育被告张某畅,被告张某畅系原告刘某同父异母的妹妹。被继承人张某虎于2023年11月23日因疾病去世注销户口。现查明,被继承人张某虎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某某区某某山西区82、83号某某山职工集资建房2单元15层4号,由被告张某畅居住。被继承人张某虎所留遗产目前尚未进行分割。故原告与被告就张某虎遗产继承房产分割产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畅辩称,经过庭审及双方举证,原告有些说法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请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九份证据,虽然证据一在行使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但是内容上确实是可以采纳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事实为依据,原告没有对父亲履行过纳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事实为依据,原告并没有对父亲履行过一天的抚养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去医院看过父亲交过医药费,父亲11月去世,如果心中有父亲,元旦就是联系,而不是等到过年之后,反正41年以来,原告与张某虎没有任何感情纽带,以及物质的辅助,从精神物质都没有付出任何,本案被告完全满足法律规定的尽了全部抚养义务,而原告确实满足民法典遗弃被继承人的表现形式,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第380号调解书、墓碑照片,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卡片管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某某市不动产权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张某虎本人父母已去世的村委会证明以及墓地照片(张某虎父亲),某某市不动产房查信息,张某虎名下的房产信息,购房协议,申请房产单独所有的询问笔录。被告张某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5段视频、8张照片(u盘),户口本,社区证明,证人证言,中南某某诊疗资料、银行流水,某某医院诊疗资料、银行流水,某某省直属机关医院诊疗资料、银行流水,某某某某医院诊疗资料、银行流水,公墓合同,殡仪服务合同,电脑截屏付款记录及收据,房屋装修收款证明及图纸,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对于以上证据,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与原件进行核对,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一审认定与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47年8月27日,张某虎(曾用名张某甲)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镇**村,其父张某生(1967年去世)与其母张某氏(1953年去世)
****年**月**日,张某虎与刘某华生育一女刘某(曾用名张某乙)。
1983年8月13日,张某虎与刘某华于某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1983年1月26日,张某虎与胡某凤登记结婚。
****年**月**日,张某虎与胡某凤生育一女张某畅。
1999年3月29日,张某虎与胡某凤于某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2年,张某虎个人出资购买位于某某市某某山西区**号**房**单元**层**号的房屋,系张某虎单独所有。
2023年11月11日,张某虎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勇、江某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向某某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调取被继承人张某虎名下的房产(某某区某某山西区82、83号某某山职工集资建房2单元15层4号)档案详细信息及相关资料。不动产交易报税登记联办申请书、询问记录、购房协议以及某某市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告知单。载明:案涉房屋系张某虎单独所有的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单位为中国某某院某某分院,房屋面积为92.92平方米,购房价格为189889.32元。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张某畅申请证人黄某珊出庭,黄某珊陈述其与被告2018年认识,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一直与张某虎共同生活,张某虎的丧事也是被告操办的。
 
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张某畅申请证人胡某凤出庭,胡某凤陈述其系被告张某畅母亲,关于案涉房屋的房款问题,基本款项是胡某凤出的,这些钱都是找亲戚借的,系对张某虎的借款。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遗产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双方均仅对位于某某区某某山西区82、83号某某山职工集资建房2单元15层4号面积92.92平米的房屋主张某承,结合双方提供的某某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不动产交易报税登记联办申请书、《询问记录》、《某某园区集资房购房协议》
 
《某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某某区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事务所《证明》、《华润长江悦入住联系单》等证据,可以确认案涉房产系张某虎单独所有。
 
胡某凤主张案涉房屋购房款中,有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是其离异后的支出,是对张某虎的借款行为。
 
案涉房屋登记明确,所有人均应尊重并认可该物权的公示效力,且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待查。故此借款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应另循合法途径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二、关于遗嘱的效力
 
张某畅向本院提交了视频及张照片,在2019年1月19日视频中张某虎陈述:“谁把我送终,谁就得我的房子、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的规定,张某虎在录像中只有自己的陈述,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不符合法定的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应当认定为遗嘱。
 
本院又注意到,录像资料虽不符合法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张某虎在录像中语句通顺,神态自然,无他人胁迫的情形。法律之所以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规定,其实质和目的在于确保遗嘱中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对于张某虎的视频中的陈述结合客观实际,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案涉房产中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畅可以多分。
 
三、关于鉴定
 
刘某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主张对案涉房屋价格进行鉴定并进行分割。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交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鉴定申请,故本院在本案中确定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为限。
 
四、关于遗产的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张某虎没有配偶,死亡后其遗产份额应由继承人刘某、张某畅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某畅向本院提交了中南某某诊疗资料、某某省直属机关医院诊疗资料、某某某某医院诊疗资料及《公墓合同》、《殡仪服务合同》,可以证明其与张某虎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扶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了必要经济条件生活;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老人生病时送医院护理;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对其尽到了赡养、照料义务。
 
至此,本院酌情确认属于被继承人张某虎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由张某畅继承70%的产权份额,刘某继承30%的产权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某某区某某山西区82、83号某某山职工集资建房2单元15层4号由原告刘某继承30%产权份额,由被告张某畅继承70%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542元,由被告张某畅负担5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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