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遗嘱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阮某1
被告:阮某2
法定代理人:阮某3(系阮某2儿子)
被告:阮某4
被告:阮某5
原告阮某1与被告阮某2、阮某4、阮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律师、刘某律师,被告阮某2的法定代理人阮某3、被告阮某4、阮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继承人阮某62023年7月15日的自书遗嘱有效;2、判令由原告继承阮某6的全部遗产(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征收补偿所得款中阮某6所得1,394,288元征收补偿款支票及剩余存款);审理中,原告将第二条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由原告依遗嘱继承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属阮某6所有的征收补偿款本金1,394,288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并增加诉请:分割被继承人阮某6剩余丧葬费及抚恤金64,095.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阮某7与母亲郑某,分别于2002年10月10日、2007年5月30日去世,生前共育有5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阮某2、次子阮某6、三子阮某4、四子阮某5和原告。被继承人阮某6于2024年3月6日去世,生前婚姻状况为离异且无子女,一直以来由原告作为妹妹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较多的帮助及照料。2023年7月,被继承人因年老体弱,委托原告在其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担任监护人及负责处理其后事,并立下遗嘱,表示在其去世后,其财产由原告一人继承。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阮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确认遗嘱系被继承人所书,但不清楚遗嘱是在何种情况下所立。同意被继承人名下丧葬费及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确认原告为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共计花费12,937.2元。
被告阮某4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确认遗嘱系被继承人所书。但遗嘱上明确说生效条件是进养老院后才生效,所以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生前一直与阮某4、阮某5生活,并由阮某4、阮某5照顾,阮某2作为大哥,长期以来对兄妹也多有帮扶,但原告对被继承人从未予以照顾。同意被继承人名下丧葬费及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确认原告为操办被继承人丧葬事宜共计花费12,937.2元。
被告阮某5辩称,原告对被继承人未尽照顾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确认遗嘱系被继承人所书。同意被继承人名下丧葬费及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确认原告为被继承人操办丧葬事宜共计花费12,937.2元。
原告阮某1表示,被继承人原先居住在某某市某某区,在该房屋未动迁前,原告几乎每天都去照顾阮某6。且阮某6患病期间的抢救费用均是由原告支付的,故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照顾义务。
【一审认定与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阮某7(2002年10月10日死亡)与郑某(2007年5月30日报死亡)系夫妻,共生育五名子女,即阮某2、被继承人阮某6(2024年3月6日死亡)、阮某4、阮某5及阮某1。阮某6与钱某1988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于1993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未生育子女。
2024年3月1日,阮某5、阮某4、阮某6、阮某1、王某就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分配等事宜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某市某某区被征收人阮某5、阮某4、阮某6、阮某1、王某户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各类奖励、补贴等)中,由阮某1选择购买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调换房一套,该产权调换房产证登记在阮某1名下;阮某5选择购买XX路XX弄X号XX室产权调换房一套,该产权调换房产证登记在阮某5名下;二、某某市某某区被征收人阮某5、阮某4、阮某6、阮某1、王某户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各类奖励、补贴等)扣除上述二套产权调换房购房款,剩余款项由阮某6分得人民币1,394,288元,此款直接落实在阮某6名下;阮某5分得人民币264,661元,此款直接落实在阮某5名下;阮某4分得人民币1,501,088元,此款直接落实在阮某4名下;王某分得人民币1,401,088元,此款直接落实在王某名下;余款归阮某1所得,此款直接落实在阮某1名下。
某某银行大额存单(凭证号:080XXXXXX)显示:2024年3月27日阮某6名下XXXXXXXXXXXXXXX账号存入本金1,394,288元,该款系阮某6某某市某某区房屋动迁所得利益,该存单现在原告处。
阮某6于2023年7月15日立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阮某6,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住某某区。现已动迁,动迁分配所有户口五人动迁总金额20%一人。动迁款用于我平时租房生活补贴。目前本人身体健康,思维清晰,本人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要求监护人(阮某1)帮忙送到养老院。本人要求:在本人百年之后要求海葬,丧事简办。不开追悼会。一切后事有监护人(阮某1)全权处理好。有多余所有存款及丧葬费用有监护入(阮某1)一人继承。立遗嘱人:阮某6(另起一行)2023年7月15日”,阮某6在签名处盖章。
社会保险业务核定表显示,阮某6的丧葬补助金为14,006元、抚恤金为63,027元,共计77,033元,该款已存入阮某1账户。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为阮某6办理丧葬事宜共计花费12,937.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资料摘抄、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社会保险业务核定表、遗嘱、某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民调(77)号某某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某某银行大额存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阮某6去世前婚姻状况为离异且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其兄弟姐妹原告阮某1与被告阮某2、阮某4、阮某5均为阮某6第二顺序继承人。阮某6于2023年7月15日立自书遗嘱,该遗嘱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系阮某6本人所书,并有阮某6签名、盖章及手书落款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故本院认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此系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遗嘱继承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遗嘱效力进行认定,法院根据遗嘱效力处理继承纠纷,但遗嘱效力认定一般不单独作为诉讼请求。故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向原告释明该项诉请不在判决主文中列明。阮某6在该遗嘱中表示其所有存款由原告继承,原告据此主张继承阮某6名下(账号:XXXXXXXXX********)某某银行大额存单(凭证号:080XXXXXX)本金1,394,288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将阮某6的丧葬补助金14,006元、抚恤金63,027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庭审中,三被告均确认原告为阮某6操办丧葬事宜共计花费12,937.2元,原告主张扣除该12,937.2元后,上述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由原、被告均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阮某6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已由原告收取,故原告应支付三被告各16,023.9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阮某6名下(账号:XXXXXXXXX********)某某银行大额存单(凭证号:080XXXXXX)本金1,394,288元及利息由原告阮某1继承;
二、原告阮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阮某2、阮某4、阮某5各16,023.95元。
三、驳回原告阮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0元,由原告阮某1负担17,140元,被告阮某2、阮某4、阮某5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