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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知识
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之评析(二)
三、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一)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法意见》对此亦有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继承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方发生效力。
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58条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同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该条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这段期间内对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而意欲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予以审核并决定承认与否的权力。
(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否撤销
只允许在继承开始以后接受和放弃继承,侧重于对继承人利益的保护,使继承人在遗产状况明确之后慎重地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然而,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并非不可处分。本文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这也是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继承人通过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利益,相对于保护被继承人生前接受扶养的利益,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原告在被告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明确表示拒绝承担对被继承人的照顾义务,并在继承开始前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以此为对价换取第三人对被继承人承担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在第三人成为被继承人监护人之后原告并未承担扶养被继承人的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已得到第三人的扶养照顾,故原告要求撤销其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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