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继承时效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继承时效知识

继承开始的原因

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过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其依法拥有的财产称为个人财产,当发生死亡事实时留下的财产成为遗产,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因此,继承的开始成为继承权研究中的一个具体而重要的问题。

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被继承人的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继承开始的原因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开始原因是不同的,它不是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民事行为而产生,而是基于客观的法律事实而产生。

被继承人死亡这个法律事实就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死亡”的事实在法律上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 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绝对终结。自然死亡,包括因病死亡、因意外事故死亡、因被杀害死亡、因依法剥夺生命权死亡,等等。究竟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算生命已经消灭呢?从生理学上讲,对于人的死亡有多种说:有停止呼吸说;有大脑死亡说;有心脏停止跳动说,等等。一般来说,从心脏停止跳动之时作为人的死亡是比较适宜的,因为人死亡时停止呼吸正是由于心脏停止跳动的结果,况且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和人停止呼吸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民法上的一项制度,是指法律对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是人民法院依审批程序推定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和公民自然死亡一样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即继承的开始。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程序:第一,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必须下落不明的失踪人;第二,失踪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第三,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第四,宣告死亡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二)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主要依据有: 
1.生理死亡时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因公民自然死亡而继承开始的具体依据一般是:继承人或其他人目睹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最后停止跳动的时间;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户籍管理登记册中所记载的公民死亡的时间。 
2.生理死亡中“推定死亡时间” 公民生理死亡的,遇到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如果根据事实能够证明他们死亡时间的先后的,就应依据死亡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继承开始的相应时间;如果客观上不能确定他们具体死亡时间的,对此,世界各国继承立法都采取了法律推定制度,我国法律的“推定原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这样的规定,比较符合自然法则和我国伦理道德,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利于容易解决实际继承问题。 
3.宣告死亡时间宣告死亡时间,是法院依法对失踪人推定其死亡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确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依据是: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如果判决中没有确定失踪人的死亡日期,则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