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它既是开始行使继承权的时间依据,也是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认定的时间标准,还是认定能否发生遗嘱继承关系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与继承有关的所有问题与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都取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继承权利人或受遗赠人等相关的一切主体,主张各自权利 依法获得被继承人遗产利益,都由继承开始的时间来决定。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意义及其重要。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八方面:
1.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到继承人手中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决定继承人的范围有重要作用;
3.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决定代位继承的发生也有重要意义;
4.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是必要的;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时间界限;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分割及放弃继承权应当溯及的时间;
7.继承权开始时间,是确定遗嘱效力的时间;
8.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须注意的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是不同的。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的。遗产分割的时间,是指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之间按其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之时,可由各继承人可以根据现实具体情况协商决定,即遗产分割时间是不确定的。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在实际生活中,遗产分割往往在继承开始很长一段时间才进行,这时如果把遗产分割当作继承开始,就有可能造成不能准确认定继承人,或不能正确确定遗产范围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