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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和遗嘱继承虽然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但两者之间存在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赠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是国家;遗嘱继承是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都是自然人。
(2)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只承受遗产中的权利而不能承受遗产中的债务。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权利的两个月内,如果保持沉默的话,视为放弃权利;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保持沉默,是保持其权利、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遗赠虽然是遗赠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无遗嘱能力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赠人。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的具体情况为准。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遗赠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也应该以活着出生为限。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关于丧失受遗赠权的事由,我国《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如果遗赠财产不属于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执行是不合法的,则遗赠为无效。
由此可见,只要公民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形式和实质要件,其有权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也是公民“遗嘱自由”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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