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举证申请的时间和方式
关于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是2021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该规定最大的特点在于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是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另一方面是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于逾期提供证据宣告证据失权或予以训诫、罚款。但该条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具体操作流程,有关延期举证申请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应当按照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的规定执行。
首先,由于《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申请延期举证并未区分所适用的程序,按照法不禁止即允许的角度而言,不管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还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延期举证。
其次,申请延期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是关于申请时间和申请方式的强制性规定,既排除了其他时间节点提出申请的合法性,又排除了以口头、电话、视频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合法性。
第三,申请理由是否成立的准许流程。法院应当审查延期举证申请是否符合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即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审查是否属于“客观障碍”之客观原因,必要时,法院也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准予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向申请的当事人送达《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
第四,如果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仍有困难的,能不能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有不同观点。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实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但是该规定在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被删除。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延期举证,法院也应当不予准许。既然现在的司法解释已经对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延期举证的规定删除,反映了司法机关的意见变化;同时,如果再次允许,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延期举证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延期举证,但是否准许,法院应当持慎重态度,严格审查。现在的司法解释只是删除了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延期举证的规定,并没有进行禁止,不再明确规定当事人再次申请延期举证权利主要是出于,没有必要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引导当事人再次申请延期举证,尽管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允许再次申请延期举证,如果法院经审查确实是因为“客观障碍”方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确实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根据个案例外准许。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8335-680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