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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确定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受理的时候,通常都是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受理并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但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案件量大还是案件本身确实比较复杂,有不少案件法官一般都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这种情况下,举证期限应如何确定?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另行确定举证期限,因为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举证期限也应另行确定,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行使。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另行确定举证期限,因为加上转为普通程序的程序转换时间,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一般都会超过30日,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延长原有举证期限来处理。在转为普通程序后,如果当事人认为原来的举证期限太短,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文书格式第二段表述“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到某年某月某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期间”。从该文书表述来看,通过延长原有举证期限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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