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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流程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也就是说,主持证据交换的主体应当是审判人员。所谓的审判人员,应当是具有审判权的法官,而不能是非法官的其他人员。证据交换制度本身的意义在于让法官尽早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节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重新了解案件的时间。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来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只是协助进行证据交换,进行的只是非庭审性的某些辅助事务,并且是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是可以的。否则,将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我国的证据交换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的证据交换,另一种是包含证据交换在内的庭前会议。单独的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庭审前只对证据进行接收和交换,以到场交换为原则、其他方式为例外。交换方式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院邮寄证据复印件、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换证据等。作为庭前会议内容的证据交换,是指在召开庭前会议时,由主审法官指导法官助理完成证据交换工作,必要时由主审法官亲自主持证据交换的核对和签收,并对相关诉讼资料进行简单的询问。

在证据交换环节,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可作为将来庭审中的免证事实以及经过质证对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这些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进行质证,法院采信后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根据。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这样操作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即在将来的庭审中,法院对这些有异议的证据也可以不再组织质证,即可决定是否采信。

总之,证据交换让双方当事人互相摊开证据底牌,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可以大致判断对方的诉讼策略、目标和方向,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法院也可以通过证据交换了解双方的证据底牌,同时结合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资料并询问当事人,自然就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关于证据交换流程的法律依据为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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