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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见证人没写日期,有效吗

打印遗嘱,见证人没写日期,有效吗?打印遗嘱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136条新规定的遗嘱形式,也就是说,法律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是民法典的新规定,但打印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也是大量存在的,当时是参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执行的,如果是遗嘱人自己打印的,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打印的,为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则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之前形成的打印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有争议的,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136条的新规定,其中关于遗嘱日期的规定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通过上面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的简要介绍,可以得出,无论是民法典施行之前还是施行之后形成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还没有处理完毕,就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其中见证人也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写明日期,即也应当注明年、月、日,否则应当属于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应被认定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见证人没有写明日期的,却不是必然一定无效,有的法院或法官采取区分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比如,有观点认为,如果打印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形成的,毕竟民法典尚未施行,不能苛求见证人必须严格依照施行在后的民法典的要求执行,只要遗嘱人写明了日期就可以。另外,如果打印遗嘱不是只有一页,而是多页,见证人只是在最后一页签名写日期,其他页只是签名而没写日期,如果该遗嘱也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形成的,这种情况也不应当因此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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