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伪造遗嘱是指故意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包括没有遗嘱时伪造遗嘱,以及隐匿或销毁有效遗嘱后伪造遗嘱;篡改遗嘱是指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隐匿遗嘱是指故意将被继承人的遗嘱予以藏匿,不告知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进行毁灭、破坏。
继承人因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的情形而丧失继承权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继承人实施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次,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在客观上对真实遗嘱发生效力造成了影响;第三,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的遗嘱,应当是被继承人合法设立的有效遗嘱,不包括遗嘱人已经撤回和无效的遗嘱;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主要应当考虑其对遗产分配结果的改变是否严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是否给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比如,如果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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