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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存在诉讼时效吗?

丧失继承权存在诉讼时效吗?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继承权丧失,不仅涉及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而且涉及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和继承人利益保护,是非常严肃和重大的事情。继承权丧失是依据强制性法律规范而剥夺继承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这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应当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被继承人一旦去世,继承即开始,继承法律关系产生,为了尽快明确遗产归属,最大限度发挥遗产的效用,做到物尽其用,避免继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权利也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否则,被告方可以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方面,继承权丧失问题,涉及公序良俗,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民法典》第1125条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进行主动确认,而诉讼时效的制度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尽快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确认继承权丧失适用诉讼时效,则有违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另一方面,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的属于犯罪行为、有的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有的属于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的行为、有的属于严重侵犯遗嘱自由权的行为,法律剥夺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对该继承人的否定性评价,这些行为的违法性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受到影响,而且将始终持续,如果让继承权的丧失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将实质上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变成了合法行为。还有,在制度功能指向上,诉讼时效的功能指向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而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是对既有客观事实的确认,两者有着根本不同。尽管目前我国继承法上还没有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但在法院判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当事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20章的占有制度和第29章的不当得利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该继承人将已经分得的或者占有的遗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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