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3683356807
遗嘱继承案例

共同遗嘱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顾某。
被告:李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傅某(2009年12月30日去世)与陈某(2005年11月30日去世)夫妇共生育原、被告二女儿。傅某和陈某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俩共同生活了五十余载,相依为命。已年老体衰,如方去世,家中一切财与物,均留给对方。特此证明。二零零五年二月”。另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小女李某,心田善良,李顺父母,我俩得到很大宽慰。因此立下遗嘱:我俩去世后,我们的财与物,全部留给小女李某。二零零五年二月”。两份遗嘱均由被继承人何某执笔,落款由陈某和傅某亲笔签名。被继承人傅某去世时遗有银行存款和现金若千元。被告李某为傅某花费的丧葬费等若千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自书遗嘱虽是母亲执笔,也应该有父亲亲笔书写,而不能只有签名,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落款的时间没有“日”,是故意留下空当不写,按母亲的书写习惯年月日都是填写的,是母亲有意让遗嘱无效。

被告观点:两份遗嘱均是父母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裁判理由】

这是两份夫妻共同遗嘱,以处分共同遗嘱人共有的财产。首先是立遗嘱人先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而后是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共同指定的小女儿。两份遗嘱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遗产处理的意思表示相互制约,并不矛盾。两份遗嘱均由被继承人之傅某执笔,落款由陈某和傅某亲笔签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台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只是书写的日期遗了“日”,在形式上稍有瑕疵,但总体不影响共同遗嘱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遗嘱,如果没有违反继承法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这有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遗嘱自由。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和傅某相继死亡,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

【评析】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同一份遗嘱。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藏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订立共同遗嘱。在实践中,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的也大量存在。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认可。这既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也尊重了很大部分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客观事实。

根据内容的不同共同遗嘱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是共同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二是共同遗嘱人都指定第三人等为遗产继承人;三是共同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财产由第三人等继承。

共同遗嘱的主要特征是相关性,一方面体现为遗产的相关性,即共同遗嘱人处分的遗产具有相关性,如系共有财产等;另方一面体现为处分遗产意愿的相关性,即双方处分共同的遗产或各自的遗产的意愿互为因果互为前提。与之相比,单独遗嘱不存在这样的相关性。因此,两个及以上的互不相关的遗嘱,即使被立在同一份遗嘱中,也不是共同遗嘱,仅仅是单独遗嘱的简单相加。因为这样的相关性,共同遗嘱系双务法律行为,即共同遗嘱人各方均有订立共同遗嘱的意愿和行为,共同遗嘱才能成立。共同遗嘱一旦成立,共同遗嘱人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或撤销遗嘱。而单独遗嘱则是单方法律行为,在生效前遗嘱人随时可以合法的方式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有两份遗嘱。在前一份遗嘱中,两夫妻共同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在后一份遗嘱中,两夫妻共同指定在二人都死亡后李某为遗产继承人。两夫妻所处分的遗产具有相关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夫妻处分遗产的意愿具有相关性,一方死亡时,遗产都归另一方,双方都死亡时,遗产都归女儿李某,这是两份典型的共同遗嘱。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