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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以未尽抚养义务且关系恶化为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赫×1,男,1954年4月7日出生。
被告赫×2,男,1965年2月9日出生。
被告李×,女,1975年1月9日出生。

原告赫×1与被告赫×2、李×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爱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1的委托代理人韩XX,被告赫×2、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1诉称,2001年9月9日原告作为遗赠人,被告作为被抚养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与原告在有生之年一起生活、居住,负责原告所有能够被褥拆洗缝制;保证冬有棉衣、夏有单衣,住房舒适干净,遗赠人的生活与抚养人生活等同,负责遗赠人生病时的治疗和照顾,在遗赠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负责照顾,遗赠人去世后的所有财产(房产四间)归扶养人所有。该协议经怀柔县公证处公证。协议签订后,被告最初是按照协议偶尔对原告进行照顾。2008年8月份,被告李×因与被告赫×2离婚纠纷离开怀柔区×镇×村,不再对原告进行协议约定事项的照顾。之后二被告处理离婚事宜无暇顾及原告,都没有对原告尽到协议中约定的照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01年9月10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赫×2辩称,对解除协议没有意见。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解除。我与原告签订协议是因为原告没有人赡养,我们前后院居住,照顾原告比较方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我们能做到的都做到了。因为原告自己有房,所以没有同我们一起居住。吃饭我都管原告,我不在的时候我俩儿子也会给原告送饭。如果赫×2同意解除,可以解除他的那部分协议。我和赫×2已经离婚,不管他照顾不照顾,我都愿意、也有能力一直照顾原告。现在我不在×村居住,因为赫×2和其他人住在那,我不方便回去居住,但是如果赫×2照顾不了原告,我也会去照顾原告。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9月9日,赫×1作为遗赠人,赫×2、李×作为扶养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扶养人自愿与遗赠人在有生之年一起生活、居住,负责遗赠人被褥拆洗缝制,保证冬有棉衣、夏有单衣,住房舒适干净,遗赠人的生活与抚养人生活等同,负责遗赠人生病时的治疗和照顾,在遗赠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负责照顾,遗赠人去世后的所有财产(房产四间)归扶养人所有。该协议经怀柔县公证处公证。2012年原告赫×1以二被告未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起诉至本院,(2012)怀民初字第04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6月9日,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3年7月22日,(2013)怀民初字第0157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赫×2与李×离婚。

原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遗赠扶养协议、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要共同生活居住,一方履行赡养义务,一方赠与遗产,因此扶养方与被扶养方要感情和睦能够共同生活,且双方自愿、共同达成协议。现原告认为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并表示目前双方关系恶化,二被告因离婚无法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坚决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从本院审理中双方陈述及生效判决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原告赫×1长期独自居住,亦能生活自理,二被告自2008年离婚诉讼后分开生活,已不再陪伴原告身旁照顾其生活。被告赫×2在庭审中亦认可未对原告尽到扶养义务,同意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被告李×表示愿意自己独自扶养赫×1。本院注意到原告于2012年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现再次起诉,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加深,继续履行协议的基础已经丧失,因此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赫×1与被告赫×2、李×二○○一年九月九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诉讼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赫×2、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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