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总部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家庭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依法属于有关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继承,而应当依法定程序获得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
宅基地房屋赠与一方,受赠人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否则应认定赠与无效
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因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而不是单独继承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有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死后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
农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依法可以继承的是承包土地的收益
被继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享有,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法院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裁判规则
共119记录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