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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离婚纠纷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的分割规则
承租的公有住房,其所有权归国家,并非个人财产,不能继承
被继承人离世后,房产拆迁争议待安置资产明确即可起诉
出嫁后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还能对房屋享有拆迁利益?
被继承人作为原权利人,对宅基地地上物等的安置补偿款享有权利
拆迁合同所记载得被拆迁人即为拆迁所得房屋的所有人
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拆迁产生的争议可在安置财产确定后进行诉讼
继承人签订被继承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证明其具有房产份额
未办理公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拆迁所得利益属于登记承租人所有
拆迁房屋价值转化为拆迁利益,具有财产价值,可作为遗产继承
部分继承人否认个别条款而未履行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不影响协议效力
经过房改并取得部分使用权的公租房拆迁所得利益可认定为遗产继承
过渡费及搬迁费与被拆迁房屋本身无关,不属于遗产性质。
公房使用权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对涉案房屋按违建标准拆迁补偿有异议,视为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无需经过产权登记部门的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承租权人能以公有住房租赁权得利,死后可将其作为遗产继承
不符合遗嘱必要形式的协议,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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