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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自小被他人领养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
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的遗嘱,所载内容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继承人不能证明尽主要扶养义务而要求多分遗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未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人所得用于被继承人去世后支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口头遗嘱,涉及财产应作为被继承遗产予以分割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对遗产范围的争议,证明不能达到法定标准的,按照遗产处理
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
符合收养实质要件的养父母可认定为保险身故受益人
各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房屋变更过户手续以完成交易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应以产权登记作为房屋权属的唯一依据
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按照当时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未立遗嘱,则其相应份额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房屋遗产继承可依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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