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总部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法定继承案例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配偶早于其死亡,其遗产应法定继承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养父子关系的解除未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养子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主张其转给被继承人的款项属于保管,法院不予采信
养老金、职业年金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等,无法准确区分本金和投资收入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被继承人仅为廉租房承租人,并不拥有产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共有,房屋作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继承
用医保及丧葬费等报销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应相应扣减债务,该主张合理予以采纳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继承人为被继承人购买墓地并非是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在遗产中核减
原告主张在遗产中抵扣佛事、贡品的支出,此为个人信仰并非办理丧葬的必要费用
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合法夫妻,原告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合法遗产份额的权利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所涉遗嘱落款日期系打印日期,不符合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落款日期的规定
共499记录
«上一页
1
2
3
4
5
6
...
25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服务项目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继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