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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认定有效的标准
见证人没有现场见证并主导遗嘱主文形成过程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司法鉴定签名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无法确认遗嘱是否系本人所书写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下的立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形式应与时俱进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法已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用电脑书写的遗嘱同样具有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载体最重要的是审查遗嘱是否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因农村普法宣传不平衡老年人对立遗嘱的法定要件缺乏了解致其真实意愿在死后得不到实现,应确认遗嘱效力
病重危急情况一直未予解除在此期间内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所作的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应理解为既包括本人用笔书写也包括本人使用电脑书写
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仅注明了年和月份且继承人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可认可遗嘱效力
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遗嘱存在未注明年月日的瑕疵属无效
自书遗嘱没有日期,其余继承人也均不予认可,该自书遗嘱的效力不能认定
自书遗嘱仅书写了年月未注明具体日期,形式不合法,无效
被继承人在弥留之际就财产处理安排完后几个小时左右即去世,可认定为危急情况
突发疾病而死亡并不等于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不能清楚表达其意思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有二,一是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二是须有两个以上证人
口头遗嘱中的危急情况要件如何确定
被继承人生前曾向他人表示对房产处分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口头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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