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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立遗嘱人以按手印替代签名也应认定为是一种对遗嘱确认的方式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产继承诉讼过程中,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代书遗嘱存在不合格见证人不当然导致遗嘱无效
当事人在庭审中承认遗嘱的效力,则遗嘱持有人无须再证明遗嘱合法有效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立遗嘱人对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
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代书遗嘱,可以仅由一方书写
分家协议因风俗习惯而缺少母亲签名,仍然认定为有效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相关债权和债务不能作为遗产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存在两份内容相抵触的生效遗嘱,则以日期在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夫妻共同遗嘱可以仅由一方书写,另一方需签字确认
分配遗产时应当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
自书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遗嘱由其中一人书写,另一人仅签字或捺印,遗嘱有效
遗嘱性质的认定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遗嘱内容既有打印又有手写,没有佐证时该遗嘱不宜认定为自书遗嘱
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存在笔误,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遗嘱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施行前的订立的打印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后要符合法定形式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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