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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夫妻遗嘱中另一方的签名如无法证明为真实,该遗嘱可能被认定为个人遗嘱
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即产生效力
有精神残疾但不妨碍正常表达的被继承人作出的遗嘱有效
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以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予以扣除
立遗嘱时利害关系人在场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签名已鉴定为真,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遗嘱真实性
虽然代书遗嘱日期非被继承人本人书写但可通过举证证明遗嘱真实性
继承人仅诉请移交房屋产权材料而不主张继承权,法院不予支持
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应当看到遗嘱的订立过程
鉴定机构无法确认遗嘱签字是否为立遗嘱人签字,视为未否认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就部分财产作出新的处理,原遗嘱中该部分失效
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当事人还不是其法定继承人,应按其去世时双方的关系处理
口头遗嘱可以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需要两名见证人见证
当事人对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有争议的,按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持有自书遗嘱一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
继承人因病无法工作但仍有一定收入,被继承人遗嘱中不必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只处理了部分遗产,被继承人的其他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缺乏劳动能力但是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必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与遗嘱无关的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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