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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虽有精神残疾,但是能够正常交流与表达,则其订立的遗嘱有效
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的签字系他人代签,但是立遗嘱人自愿捺指印后有效
被继承人于民法典生效前去世,其订立的打印遗嘱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审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
继承案件中仅诉请移交房屋产权材料而不主张继承权,可能败诉
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遗产,不因其未保留必要份额而无效
未持有遗嘱方仅质疑遗嘱效力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其主张不能被采纳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去世,多份有效遗嘱的选择应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认定
持有自书遗嘱一方证明遗嘱无形式瑕疵,则认定其已完成证明责任
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自书遗嘱中存在增删涂改但不影响对整体内容的识别和理解的,遗嘱有效
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不能是遗嘱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
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因客观原因不能鉴定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房屋由双方婚前共同支付首付但登记于一人名下不宜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
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的材料可以辅助证明其他材料的真实性
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订立的全部过程
被继承人留下的文书是否属于遗嘱应通过实质内容判断
法院在认定“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打印遗嘱订立过程中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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