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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就部分财产作出新的处理,原遗嘱中该部分失效
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当事人还不是其法定继承人,应按其去世时双方的关系处理
口头遗嘱可以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需要两名见证人见证
当事人对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订立的遗嘱有争议的,按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持有自书遗嘱一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
继承人因病无法工作但仍有一定收入,被继承人遗嘱中不必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只处理了部分遗产,被继承人的其他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缺乏劳动能力但是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必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与遗嘱无关的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
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遗嘱中对财产分配不明确的视为未处分,该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继承案件中的遗嘱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进行认定
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但日常生活物资依赖被继承人,其不应多分遗产
处分他人财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录音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可作为认定被继承财产分割的依据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死后遗产的分配
遗嘱形式稍有欠缺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补强印证,应当认定为有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收养法实施之前,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形成事实收养,收养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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