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嘱继承案例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代书遗嘱应当由被继承人当场陈述、代书人当场制作
确认遗嘱的效力时应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订立打印遗嘱具有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遗嘱有效,则应按照遗嘱继承方式予以处理
遗嘱因缺乏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订立遗嘱,系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见证人不能从案涉遗嘱中获利
继承的前提首先要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共有人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
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持有财产系基于保管的意思
遗嘱人若未完成书写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尚未发生效力
遗赠扶养关系中,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义务
案涉遗嘱足以认定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移交产权材料属于房屋权属转移的附随义务,无法单独确认
见证人需要全程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的两个过程
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民立有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共708记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3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