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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同事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
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手机短信的形式订立遗嘱是否有效
见证人应对遗嘱人表达清晰、意志自由、知晓遗嘱内容等方面进行见证
配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亦不能代为书写遗嘱
自书遗嘱未有明确的日期,不符合遗嘱之法定形式要件,无效
继承法并未限定代书遗嘱需代书人亲笔书写,故代书遗嘱可以采取打印件的形式
打印的代书遗嘱并非必须由代书人亲自打印,但见证人应确保打印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对遗产的分割等事项达成约定后,未经所有继承人签署,则无法按约定履行
立有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确立继承份额,其他遗嘱应自然失效
法律未规定录像遗嘱,若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要件应为有效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由代书人电脑打印形成,符合其他形式要件,可认定有效
打印版自书遗嘱,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其本人亲自打印,方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要求字体必须是可识别的,但仅个别文字无法辨识,一般不对遗嘱效力产生影响
代书遗嘱形式有瑕疵,但能结合录像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认定有效
手印可视为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
判定该遗嘱是否系受胁迫所订立,应以订立该遗嘱时是否存在胁迫情形为依据
法律未强制要求年老体弱公民办理遗嘱公证须提交神志状况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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