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继承案例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扶养义务是指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劳务扶助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从多方面综合考量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承担了被继承人生活方面的主要劳务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当事人任管辖法院人民陪审员,管辖法院应申请指定管辖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附条件的放弃继承说明具有有法律效力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侵犯了被继承人财产权但不构成犯罪的,不丧失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因疾病导致的支出不能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不属于其遗产
被继承人未成年期间与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足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遗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另一方
继承人所负担的护工、丧葬等费用不可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当事人主张有其他遗产但无线索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共494记录
«上一页
1
...
7
8
9
10
11
12
13
14
...
2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