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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遗产是否因遗嘱人生前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判断遗嘱是否应视为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无论有无见证人见证均不影响公民依其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未死亡时遗嘱未生效,遗嘱人有权对该遗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立遗嘱人有权在有生之年以赠与的形式处分其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
公证时代为书写遗嘱的公证人员的身份并非为代书人,而是履行职务的公证人员
字条等文书内容并无具体且明确的财产处分意思表示,不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系代书人打印而来,并不影响该遗嘱为代书遗嘱的性质
遗嘱真实性举证责任分配是真伪不明情形下的利益权衡,是一种原则性规定,仍需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撤销内容基本相同的后一份且为公证形式遗嘱的行为即可推定其撤销前一份遗嘱
遗嘱为单方法律行为,不需以与他人协商的形式作出
在住院期间非危急状态下被动作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由其继承人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农村房屋不具备登记过户的条件其权利转移应当以房屋是否实际交付作为判断标准
以被继承人与见证人存在常年代理关系主张代书遗嘱无效不能成立
立遗嘱人精神状况无正式证明、两位见证人均属同一律所非认定代书遗嘱无效的法定事由
能否另立遗嘱撤销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应区分遗嘱内容是否不可分割、相互具有牵连性
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继承人翻建已为遗产的房屋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不能据此取得翻建房屋的所有权
公证书上立遗嘱人的出生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合并不能否定其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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