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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文物属于遗产范围,可以依法继承
和尚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和尚的遗产
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遗产分割时,应将其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宣告死亡撤销后,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有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份额继承
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的妻子不属于丧偶儿媳,不能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生子女一样,有权代位继承
被判处刑罚的人仍享有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有权既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又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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